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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10〕18号服务外包

2020-01-02 10:32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局办、各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已经二○一○年四月十日工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服务外包  发展  实施细则  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0年4月12日印发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

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积极抢抓国际服务外包迅猛发展的机遇,努力把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打造成为中国模式服务外包产业第一园,2007年下发了《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暂行细则。现根据园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情况,借鉴各地经验和做法,对暂行细则作若干修改,提出实施细则如下:

一、总则

1、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根据其与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外包服务的服务提供商。服务外包业务包括: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括医药和生物技术等产品研发和测试、工业及工程设计、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等。

2、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是指在园区注册成立,有固定的办学场地、稳定的师资队伍和专业的服务外包课程体系,具备办学许可资质或取得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授权的专业机构。

3、享受本政策扶持的服务外包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主要工作场所均在园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3)服务外包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4)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50%以上。

二、税费优惠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6、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三、资金扶持

7、在园区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苏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优惠政策。

8、支持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海内外上市,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上市企业,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规定给予奖励。

9、积极支持国内有技术、有项目、有资源的创业者和留学生来园区开办服务外包企业,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管理办法》和《苏州工业园区创业风险跟进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鼓励风险创投企业积极投资,推进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

10、园区设立2亿元再担保基金,增加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推进银行和担保公司的授信配对,促进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向园区中小企业贷款。

对服务外包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新增贷款利息20%补贴;由园区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给予实际支付的新增贷款担保费50%补贴。

11、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知名国际组织评选的软件出口、信息服务、服务外包、出口品牌、重点物流企业、国家实验室等荣誉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1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服务外包企业新获得省级以上名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奖励细则》、《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规定执行。

12、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经批准可享受办公用房购租补贴。购房补贴不超过购房额的20%,租房三年内给予租金50%的补贴,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四、载体建设

13、鼓励和支持多元经济共同参与建设用于服务外包的基础设施和载体,规划建设一批功能错位的服务外包功能园。经园区服务外包领导小组验收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功能园,可批准增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基地XX园”牌子,并给予50-100万元建设补贴。鼓励和支持多元经济共同参与建设用于服务外包的平台,包括:共享服务中心、大型数据中心等。

五、人才引进

14、上年度外包业务收入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中,年收入超过12万元(含12万元)的技术和管理骨干,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力部分50%进行奖励。

15、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紧缺专业人才经批准可享受薪酬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以上学历3000元/月,硕士以上学历2000元/月,学士以上学历1000元/月。

16、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服务外包企业员工优先租赁优租房,按《关于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支付优租房租金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公积金可用于支付优租房租金。

六、员工培训

17、服务外包企业及培训机构应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人才系统等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园区通过上述管理系统,对新录用、新培训服务外包专业人才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的、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员工,按每人3000-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新员工培训补贴。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为服务外包企业培训的专业人才,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上述资助资金直接补助到培训项目的管理和承办单位。

对批准立项的政府补贴紧缺专业人才培训项目,经公开招标后,按培训总额的20%-50%补贴用人企业,每人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具体比例由培训协调理事会根据培训质量和培训开展情况确定。

七、特殊工时

18、对服务外包企业中能够独立承担软件设计、技术研发和实行年薪制的中级管理岗位人员,经园区劳动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9、对于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服务外包企业,经园区劳动部门批准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八、知识产权

20、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大产品,对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内外自主知识产权登记和取得专利权,并能实现专利实施产业化的项目,给予资助。

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中心与园区知识产权保护局合署办公,园区工商局、园区公安局、园区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共同打击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侵权的综合氛围。

九、认证补贴

2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通过CMM/CMMI、PCMM、ISO27001、CMA、GLP、GCP、GMP、ISO20000、SAS70等服务标准国际认证。对当年获得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的,给予部分认证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CMM/CMMI认证奖励按《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设备物资

2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实行保税监管,监管方式按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3、服务外包内资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企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上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服务外包企业单独购置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十一、市场开拓

24、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由园区管委会或上级政府部门指定的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由园区予以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服务外包企业举办大型推广活动,事先备案的,其租赁场地费用可补贴50%,最高补贴20万元;对服务外包企业在广告(媒体)上发生的宣传费用和参加国内外展览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接单中心,对园区企业有业务贡献的,或者收购境内外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培训机构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25、服务外包企业向境外提供外包服务、且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系统中如实反映的,享受离岸外包奖励。软件产品出口奖励按《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6、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三年内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二、附则

27、本细则由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由园区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后,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及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8、各乡镇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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